企业国有资产法:强化国资安全管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11-04 11:45:06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下午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后出台的本法有以下引人注目之处:一、国有资产法变为企业国有资产法;二、对企业高管年薪多少作出规定;三、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四、人大将负责批准企业预算;五、国企重大事项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六、国家出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刚刚闭幕。这次会议以150票赞成、4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启透露,该法起草工作从1993年开始,已历时15年。将于明年5月1日起实行的本法有以下引人注目之处:一、国有资产法变为企业国有资产法;二、对企业高管年薪多少作出规定;三、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四、人大将负责批准企业预算;五、国企重大事项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六、国家出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更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为什么要把“国有资产法”转变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安建说,在草案起草初期,确实是曾考虑过制定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但反复研究认为,国有资产范围很广。有一种划分方法将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一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三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类的资产。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这是从立法可行性上看。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因此,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安建表示,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既然已将本法适用范围明确为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为使本法名称与其适用范围相吻合,建议对草案规定的本法名称也作相应修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等部门研究,考虑到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已广泛使用,建议将本法名称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这个意见,将本法名称最终确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高管的年薪多少有规定
安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考虑在国有资产法里面对如何确定企业高管人员的年薪作一点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经过反复研究,考虑到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确定企业高管的年薪涉及的因素非常多,包括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所在地区、行业的平均职工水平等等,这一系列的因素很复杂。这部法重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涉及企业高管年薪的问题现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对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应当综合考虑的相关因素和计算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应当按此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在回答记者就国资委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时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于吉说,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前,由于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不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再加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确实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比较严重。比如说转让国有产权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少数不法分子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等。这是在国资委成立之前的现象,这些现象确实比较突出。
于吉进一步解释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本法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通过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流失等这样一些问题可能会越来越少。在这个过程中要做三项工作:第一,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宣传工作。第二,继续参与企业国有资产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依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进一步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特别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各项工作。
人大将负责批准企业预算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认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最关键的问题是所有权虚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尝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这部法律草案重要亮点。实际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改革措施。2007年9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按照国务院规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制度。
辜胜阻委员说,长期以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没有纳入预算。草案中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案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改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虚置问题,也能够真正体现全民所有、国家所有。
不得损害出资人债权人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企重大事项除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外,还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法律还对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四类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出了专门规定。
国家出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名词解释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